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9月9日,在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广播中心FM103.3新闻综合广播《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节目中,一名网友反映,在我市某超市购买矿泉水,同一款产品的冷冻柜里的价格和常温价格不一致,他认为商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就此,广播中心记者采访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的相关负责人。
节目中,网友留言说,他7月份在我市某超市购买矿泉水,同一款商品冷冻柜的价格比常温价贵了0.3元,而且没有明确的价格标注。
网友留言:
“我当时去买矿泉水,货架上写的是1.2元。因为天热我就去冷柜拿,冷柜里的矿泉水也没有标价。结算以后,我发现数额不对,就去问商家。他说凉的矿泉水就是1.5元,但1.5元不应该写上吗?”
针对网友的投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监督大队大队长唐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实,市场监管局认定该超市经营者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责令超市立即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监督大队大队长唐勇,大连新闻广播,13秒
价格欺诈主要包括:经营者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这位网友反映的问题属于未明码标价,不能定性为价格欺诈。如果广大市民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以上情况,可以直接拨81821653进行投诉举报。
“如果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一经认定后,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果调解不成的话,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