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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有风险!包工头欠薪,用人单位需担责!

时间:2024-07-26 11:30:46

11月3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武某等三人农民工起诉山东某建筑公司,要求其给付拖欠的工资5.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三名原告诉求。

武某等三人,均系为康保本地人,2019年为在康保施工建设的山东某建筑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工作期间,武某等三人一直未领取过薪酬,阶段性工程结束后,该建筑公司共拖欠三人工资共计5.5万元,但是该建筑公司称其与武某等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人工资已全部给付给工程承包人胡某,公司已不拖欠任何工人工资,武某寻资无方,无奈将该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武某等三人虽由工程承包人胡某招录,但因胡某无用工资质,实际用工主体仍是该建筑公司,因此认定双方均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胡某,胡某招录武某等三人,且由胡某代表单位负责三人日常管理及发放工资,加之工资欠条和施工人员工资表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虽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包工头胡某,但胡某无用工主体资质,建筑公司应与包工头胡某一起对欠薪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可向包工头追偿。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所述公司已将工人工资全部支付给包工头不能成为不履行给付工人工资义务的抗辩理由。据此,判决山东某建筑公司限期给付武某等三人工资共计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