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4周岁的年纪,本应在课堂上学习,可福建某市的小红却遭遇了不幸和坎坷。这个外表看起来像已成年的女孩,早早地离开了校园,和年长自己许多的男友同居,还生下了孩子。小红的男友谭某因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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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年初,小红经朋友介绍认识了30多岁的谭某。谭某身患残疾,本身离异,还有两个女儿,但他却很懂得照顾小红,两人很快就熟络了起来。不久以后,他们就在一家旅馆发生了性关系。
等小红父母注意到未成年的女儿正与一名离异的残疾人谈恋爱,他们大惊失色,对小红进行劝说。但小红已听不进劝告,后来,她干脆离家出走,开始与谭某同居。为了躲避小红父母,谭某还带着小红换了工作,甚至还把小红安置在外地的亲戚家。
此后,小红发现自己怀孕了。随着肚子一天一天大起来,小红心里越发害怕。同年10月份,她终于挺着大肚子回到了阔别许久的家。然而,面对这样的事实,小红的父母难以接受,他们果断地报警,随后警方抓获了谭某。今年1月,小红顺利产下一个男婴,但新生命的到来并没有给小红一家带来喜悦,反而是更多的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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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经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经调查,孩子的爸爸谭某,在与小红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前,已经明确知道小红当时还未满14周岁,却仍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谭某最终因涉嫌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而新生的小男婴,交由小红以及小红的家人一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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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未满14周岁的少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定为强奸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
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少女(例如该少女发育成熟,言谈举止老练,一般情况下难以判断年龄大小等),双方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里的严重后果,没有明确的规定,要依据案件情节由法官来判断,一般是指未对女性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本案中,小红虽然是出于自愿与谭某发生性关系,但谭某事先知道小红系未满14周岁少女,故仍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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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对此铂晟法律也提醒各位家长与老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建立良好的亲子/师生关系,多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内心动向,做好两性方面的安全教育,将危险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