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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是什么意思(股权转让后,规避措施要明白!)

时间:2024-08-10 13:45:34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谁是价款的支付人?

作为交易对手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转移控制权的,应尽量将目标公司也列为合同主体,合同为目标公司设立义务的,应将目标公司列为合同主体。合同具有相对性,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的转让方将持有的股权转让出去,股权的受让方获得股权,相应应当支付价款作为对价。可见股权转让协议在抽象层面可以理解为一种以款易股,受让方就是合格的价款支付人。



股权转让协议的特殊风险有哪些?有什么规避的措施和方式?

股权转让协议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存在很多差异,例如股权的转让需要受公司法的规制,要考虑目标公司决议程序的处理,考虑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转让的股权是否完成了工商登记,股权是否是他人代持,转让方及受让方的主体资格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到公司内部的情形以及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核心目的就是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保障股东的权利。因此,在形式和实质上,都需要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包括其他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所需的材料是否合法合规,对整个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查。



能否私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按流程履行法定程序?

股权转让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行为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以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例,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应该通过法定的流程,如果私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损害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因此享有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该由谁承担向税务机关支付的税费?

股权转让涉及的金额普遍较大,交易税款成本和涉税风险一直是交易双方比较关注的问题。在交易实践中,涉税事项一般以合同中双方的约定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法定纳税义务人承担个人所得税一般更加符合商事交易习惯的基本规则。



如果交易双方均对对方负债,那彼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相应抵销吗?

如果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是可以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履行的,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后即可生效,即一经通知立即生效,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抵销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终止方式。



纳税作为一种法定义务,可以约定由他人代为承担吗?

纳税作为一种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转移到他人身上要求承担,然而税费作为一种金钱债权,是可以约定由他人代扣代缴的,在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股权转让方是合格的纳税义务人,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受让方或者第三人支付相关税费的,这样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合法有效。



若协议约定第三方支付税费,第三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由谁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若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即承担税费的第三方不及时履行义务,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继续督促第三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未有效要求第三方履行义务,则可向第三方进行追责要求第三方承担已经垫付的税费,此时代扣代缴义务转化为金钱债权,由垫付方享有追偿权,向第三方主张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