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绝大部分属于小微企业,因而对照自身企业情况适用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
(一)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
②从业人数少于300人
③总资产低于5000万元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①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此政策延续至2027年。因免征增值税,故相应的城建税及附加税也不用交,免征,水利基金免征收。
注:专票部分1%及5%,其他不超10万部分免。
②月度销售额10万元以上(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上)征收增值税。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征收率除1%还有5%的行业业务。
(三)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 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水利基金不减半征收。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即25%*20%=5%),延续执行至 2027年12 月31 日。
优惠政策再细化:
①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际税负:12.5%*20%=2.5%)。
②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实际负数:25%*20%=5%)。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